2005年3月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拉电捕野猪 民女触电亡
钱爱香 王佐兴

  泰顺县法院近日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施巨料有期徒刑2年。经法院审理查明:2003年5月开始,施巨料私自用铁丝拉设电线到泰顺县九峰乡九峰村园僻岗的山上,利用捕兽机升高电压来捕杀野猪。2004年10月29日上午6时许,施巨料听见园僻岗山上有野猪的叫声,他在口头告知村民不要上山后,即接通电源。当天下午,同村妇女包春花到山上干农活时,碰到带电裸线而触电身亡。(钱爱香 王佐兴)